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审批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注销登记,企业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审批程序: | 窗口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
数量及方式: | 窗口受理、处室审批 |
证件及有效期: |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执照载明期限。 |
年审或年检: | 有 |
受理机关: |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监督电话: | 0551-65602664 |
相关表格下载: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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