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下列收养可以放宽收养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以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 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内地居民收养子女,在县(区)民政局办理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芜湖市收养子女的,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外国人在芜湖市收养子女,由省民政厅办理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发给的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儿童收养咨询电话
芜湖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53-3814275
镜湖区婚姻登记处 0553-3878539
鸠江区婚姻登记处 0553-5968336
弋江区婚姻登记处 0553-4829863
三山区婚姻登记处 0553-3918130
芜湖县婚姻登记处 0553-8829061
南陵县婚姻登记处 0553-6823843
繁昌县婚姻登记处 0553-787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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