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流程:
1、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一日)
3、交管部门向教育主管部门回复意见(三日)
4、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
二、属于专用校车,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领取校车标牌时,应当填写表格,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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