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窗口。
二、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申报条件
1、实际经营两年以上,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 遵守国家药品、价格和财务政策,经相关部门年度检查合格。其中药品购进手续合法且相关资料齐备,近两年内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
3、药店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药店名称规范醒目,并与营业证照登记名称相符。
4、药品经营种类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常年供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在80%以上。
5、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6、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师,营业时间内必须有1名以上药师在岗。
7、 医保定点药店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药店营业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药店所有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合法聘用手续。
8、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1) 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遵守医疗保险计算机联网规定,满足医保信息系统运行要求;(2)设有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医保药品销售流程和规范;
(3)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发票,药品零售应标明药品品名、批号、数量、金额和日期等,书写规范并分类保存;连锁经营分店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进销)账目;
(4) 处方药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并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医保外配处方单独管理存放。
9、对有资格提供慢性病购配药业务的一类定点零售药店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使用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建有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的销售和库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数据共享,票据打印电子化;提倡定点药店对药品的管理销售使用条型码系统;根据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全市逐步推进使用条形码扫描设备进行医保售药管理;
查看更多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