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在生活帮上咨询:“我是六安市的一名学生,小学时,因为名字问题老是被同学嘲笑,下半年就升初一了,请问我能否申请改名子?”【有问题就上合肥生活帮打听一下呗】
生活帮小编解答:姓名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
一、姓名变更条件
(一)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名字粗俗、怪异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难认、难写的;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姓名变更申请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5、单位、学校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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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变更其它条件要求
(一)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改“姓名”:
1、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调查的;
4、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凡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四)居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凭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给予增加。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二、姓名变更办理机关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三、姓名变更办理程序
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派出所报分县局审批→符合条件予以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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