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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我要评论 2014-09-23 16:58

六、偿还市本级及市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必备资料即可。

七、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2、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3、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对帐单,显示六个月的已还款额及贷款余额)。

特别提醒: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一次支取本人及配偶截止所提供不低于房价款20%费用发票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百元以上,支取和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大修房屋价款。

二、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住房贷款的,支取额度以还贷本息额为限且不得超过截止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贷款业务当月账户内可支取的额度,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清偿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三、办理组合性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偿后,可用于偿还商业按揭贷款本息。

其它类公积金支取选择性资料

1、工作单位调离本市的,提供工作单位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辞职、下岗或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办理支取销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支取销户。

4、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大病诊断书,个人承担费用医保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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