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
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46号)
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6、《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8、《合肥市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办理材料:
填写花名册和表格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有关内容应详实、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所有表格均要加盖行政公章。请按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和照片。
(一)新签劳动合同
1、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4、《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
5、劳动合同书;
6、合同新签备案电子报盘表;
7、一寸照片一张。
(二)续签劳动合同
1、续签人员原《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书;
2、《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
3、劳动合同书;
4、合同续签备案电子报盘表。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终止或解除人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一份。
3、合同解除备案电子报盘表。
(四)、补办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申报材料
1、补办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情况说明;
2、办理录用登记的申报材料(详见第三项新签劳动合同部分);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照;
4、有关就业情况的原始材料,如社会保险记录,工资表(财务原始凭证,上班第一个月以及逐年抽样月工资表),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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