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相关材料
合肥市城市居民低保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六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五)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查询 办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六)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提供近期(三个月)家庭水电费(查询 营业网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八)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九)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居委出具的有关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材料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本
3.居民身份证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收入计算
合肥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计算
(一) 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和救助金;
(二)各种劳务收入、偶然所得、遗产继承或赠与收入、股票、债券、储蓄、房屋出租收入;
(三)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
(四)以下所得不列入家庭收入计算: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用、丧葬费等均不作家庭收入计算。
(五)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确定,应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合肥市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3.表格下载
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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