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填写《生育证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村(居)委会专干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2、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例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生育证》免费发放,并要求村(居)委会及时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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