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户怎么办理立户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立为一户,一般由户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户主。
家庭户立户办理材料为: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独立生活条件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家庭户:
(一)房屋产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
(三)公共租赁房屋或廉租房使用证明;
(四)其他房屋证明。
二、特殊群体怎么办理立户
1、 城乡低收入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成年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立户。
2、福利机构孤儿年满18周岁,经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本人申请立户。
三、离婚怎么办理分户
1、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无照房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导致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调解无效的,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四、哪些情况不可以办理分户
1、共同居住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非法租住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辖区派出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户、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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