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范围
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以外就诊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结算行为。参保地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就诊地是指参保人员在其参保地以外的就诊区域,分为统筹区域内就诊地和统筹区域外就诊地。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该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最终支付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3、因病情需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二、异地就医申请
1、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2、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2-3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转外就医等人员只可选择符合参保地转外规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一年内单次申请单次有效。
3、异地就医人员须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或《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
4、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5、各县(市)经办机构应将本区域内异地就医人员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三、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
1、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就诊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身份信息相关证明,刷卡就医,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实时上传医疗信息,并向出院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结算资料。
3、统筹区域外异地医疗费用由省异地就医结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由省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统筹区域内的异地医疗费用由就诊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垫付资金。
4、异地就医人员在未启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区域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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