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09]54号)
二、办理条件:
1、凡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大名或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父、母提出申请。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但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除外。
5、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三、办理程序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认定理由正当的,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更正。
四、申报材料:
1、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字);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本人劳动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5、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十六周岁以下申请更改姓名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 ;十六周岁以上申请更改姓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由社区民警写出调查综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蚌埠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八、监督电话:市局治安支队:2089054,市局督察支队:30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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