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09]54号)
二、办理条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因公安机关工作差错造成的公民民族差错,携派出所户口登记资料或户籍证明。
三、办理程序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更正。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
3、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4、因公安机关工作差错造成的公民民族差错的,凭派出所户口资料原件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即可更正。
五、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由社区民警写出调查综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蚌埠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八、监督电话:市局治安支队:2089054,市局督察支队:30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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