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生子女证办理及待遇指南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2)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3)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4)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2、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1)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3)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6)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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