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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芜湖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 芜湖消费者维权10大案例曝光

我要评论 2017-03-15 11:06

芜湖市曝光2016年费者维权10大案例

(一)安徽徽府酒业制售假冒青花瓷白酒案

2016年6月8日下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位于我市三山区的安徽徽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有人制造假冒“青花瓷”白酒,并将成品假酒存放于鸠江区境内。芜湖市工商局抽调经济执法局、消保局、网监局、商标科等精干力量成立 “6•8”专案组,在市公安经侦支队的配合下兵分两路,直扑制假现场,由于安排周密、行动迅速,一举捣毁了这一制假窝点,同时端掉鸠江区瑞德物流园成品假酒仓库。在制假现场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大包装盒4200箱(1×6只),酒瓶36000只,瓶盖30000只;假酒仓库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 2045箱共计12270瓶,查扣物品货值约300万元。被扣物品经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专案人员还根据在执法现场中发现的有关票据,认定这家企业已制售假冒“青花瓷”白酒5000余箱。因该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工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周卫兵制售假酒案

2016年12 月初,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一经营者销售假冒“口子”牌酒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假冒品牌白酒的来源可能就在本地。办案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跟踪摸排,发现涉案假冒品牌白酒出自不同仓库,嫌疑人周卫兵利用老旧小区的地下车库从事自行勾兑、灌装假冒品牌白酒。在基本掌握了相关地点及嫌疑人的活动规律等情况下,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属地公安、商标权利企业,开展突击打假行动。现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处,查获各类品牌白酒共计935瓶,尚未灌装的品牌酒瓶720个及配套瓶盖2箱,用于勾兑的酒缸3个,原料酒130桶,用于包装的纸板、铆钉、塑料底座、泡沫底座数箱。经鉴定,共有含“10年口子窖”、“40.8度梦之蓝M3”、“古井贡16年”在内的910瓶品牌白酒及内外包装物证实为假冒,违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嫌疑人周卫兵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仿冒“清风”面巾纸系列案

2016 年3月,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芜湖市双星彩印包装厂生产、销售仿冒“清风”面巾纸。市工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确定该仿冒“清风”面巾纸的产销印三环节均在我市辖区内,由芜湖市双星彩印包装厂、弋江区旺达纸业经营部生产、销售仿冒“清风”面巾纸,芜湖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仿冒“清风”面巾纸的包装膜。3月10日,市工商局出动20余名执法人员统一行动,一举查处产销印三环节造假窝点。经查明:经营者经营的“洁风”面巾纸,其字样“洁风”与“清风”所用字形、组合方式近似,所用“风”字形、大小完全一样,仅“洁”与“清”字形有细微不同,极易产生混淆,系侵犯“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芜湖市双星彩印包装厂及弋江区旺达纸业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侵权绿色包装“洁风”面巾纸共计113包,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侵权“洁风”包装膜51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责令芜湖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我局扣押的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包装膜的模板4块,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四)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6 年9月,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融汇锦江小区电梯口及电梯中粘贴着“芜湖信贷服务中心公告”,公告标题为“芜湖信贷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普惠金融经济政策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为了贯彻两会‘普惠金融’精神,推动芜湖经济,鼓励更多优秀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由国家金融贷款机构与四大银行联手合作针对芜湖地区推出一款为社会精英准备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等,根据公告宣传地址,芜湖市工商局检查发现系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工作人员所张贴。经调查核实没有芜湖信贷服务中心单位,是当事人业务员虚构。当事人对上述公告标题及主要内容提供不出任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 万元。对经营者擅自从事发放贷款行为,移交芜湖市金融办处理。

(五)陈先梅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10月,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对陈先梅经营的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全水溶复肥进行抽样送检。2016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的批次全水溶复肥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12月5日,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验研究院复检,仍然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全水溶复肥,系青阳侬本肥料有限公司生产,共进货3吨。该复肥进价100元/袋(每吨40包),计120袋(25KG/袋),对外售价120元/袋。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查验该批全水溶复肥的质量证明,购进后以合格品等级对外销售,现该批全水溶复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4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24万9条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24万元,罚款1.5万元,合计罚没款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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