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户口信息变更指南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6元/本,迁移证工本费2元/张,准迁证工本费2元/张。
二、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办理条件:
1.理由正当;
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3.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
4.18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5.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子女不满十周岁的,由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同意;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其姓名变更,必须征求其本人同意;
7.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8.要求在居民《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
9.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四、申报材料:申请书、学校证明、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证明等。
五、办理流程:申请→民警受理→派出所审查→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六、办理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七、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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