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1、职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纳满六个月以上,无欠(缓)缴。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并用自筹资金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购买期房的其商品房应符合贷前条件。
5、借款人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个人申请——前台受理并担保——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放款——借贷人按月还贷
三、贷款额度及年限
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月缴交公积金档次基数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同时办理银行自营性贷款(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年限不超过65周岁,最长不超过30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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