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生活帮上提问:“我是宿州人,准备提取公积金买房,请问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宿州市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有问题就上合肥生活帮打听一下呗】
生活帮小编解答:根据宿州市公积金办理规则,(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退休、离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三)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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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单位审核的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付款凭证;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过户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交易费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预算书、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屋产权证(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且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的顶楼、危平房)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文件或离休、退休证书;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须提供有效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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