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皖教师[2011]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幼儿园教师1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岗位及计划(详见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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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5年7月底前可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条件;
(五)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六)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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